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按照《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吉文发〔2016〕229号)的相关规定,2016年12月,省文化厅部署开展了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的申报工作。2017年1月,省文化厅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全省各地及省直各相关单位申报的基地、传习所进行了认真评审和科学认定,提出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名单,现将名单(见附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间,若对公示的机构有异议,请向省文化厅非遗处反映。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应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线索不清的匿名、冒名、假名举报不予受理,受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反映情况的人员及内容保密。 联系人:袁媛;联系电话:0431—85614108。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名单
吉林省文化厅 2017年1月19日
附件1:吉林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名单.xls
附件2:吉林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名单.xls |